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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,地方:住所。哨所。场所。处所。
处,地方:住所。哨所。场所。处所。
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所。派出所。
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所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所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所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所有。各尽所能。所向无敌。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
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所敬。
《王孙满对楚子》 · 先秦 · 左丘明
天祚明德,有所底止。
《朋党论》 · 宋代 · 欧阳修
所守者道义,所行者忠信,所惜者名节。
所【卯集中】【户部】 康熙筆画:8画,部外筆画:4画
〔古文〕𢨷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𠀤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
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
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
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
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
又王敬作所。
形声。从斤,户声。斤,斧子。(hǔ)本义:伐木声
“所”假借为“处”。处所;地方
器物、称谓或语法中的用法
量词,指房屋:一所四合院。
姓氏用法
姓。
器物、称谓或语法中的用法
与介词“从”“由”“自”结合,组成所字结构,表示与动作有关的地方、原因、对象等
器物、称谓或语法中的用法
和介词“以”组成“所以”这一短语,根据“以”的不同用法与具体语言环境,有不同的意思
器物、称谓或语法中的用法
大约 。用在数量词后面,表示大概的数目
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
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
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張良傳》父去里所復還。《註》里所,猶里許也。
又姓。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。
又叶襄里切,音徙。《班固·西都賦》繚以宮牆,四百餘里。離宮別館,三十六所。
说文解字
所【卷十四】【斤部】
伐木聲也。从斤戶聲。《詩》曰:“伐木所所。”疏舉切
说文解字注
(所)伐木聲也。伐木聲、乃此字本義。用爲處所者、叚借爲処字也。若王所、行在所之類是也。用爲分别之䛐者、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。若予所否者、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。皆於本義無涉。是眞叚借矣。从斤。戶聲。疏與切。五部。詩曰。伐木所所。小雅伐木文。首章伐木丁丁傳曰。丁丁、伐木聲。次章伐木許許傳曰。許許、柿皃。此許許作所所者、聲相似。不用柿皃之說、用伐木聲之說者、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。今按丁丁者、斧斤聲。所所、則鋸聲也。